在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之后,是存在着更改判决结果的可能性的。
假设在此期间内,罪犯并未触犯新的严重罪行,并且此前所犯之罪也没有遗漏,那么经过两年的考验期结束之后,原有的
死刑判决将可能
减刑至无期徒刑;
然而,若在这一期间内,罪犯能够展现出重大
立功行为,例如:
(1)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这些揭发内容经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取得了重要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成功救助他人脱离险境;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等。
《
刑法》第五十条
【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
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