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那些实施流窜
犯罪、屡次犯罪及
团伙犯罪的重大案件嫌疑人,警方有权将其
羁押审查提请的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之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的明确要求,警方在实施
拘留行动之后,若判断该名
被拘留人士可能涉嫌重罪,应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请求。
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进一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作为负责侦查审判的监管机构,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书面申请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裁决。
若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解除对该嫌疑人的羁押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若该案件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而有关人员又具备适用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