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混淆行为,包含未经授权地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具有相当声誉的商品名称、包装设计以及装潢等相近甚至完全相同的标识;
其次,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未得到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姓名;
再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一定声誉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最后,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公众误以为该产品为他人所有或者与他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的混淆行为。
其次,经营者不得通过向以下单位或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来换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三,经营者不得在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方面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此来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后,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通过
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公开、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协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公开、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