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欠款两万元因被银行
起诉并
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
当事人理应迅速筹措款项予以清偿,以期得到银行的
撤诉谅解。
否则若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
债务,便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恶意透支罪行。
至于何谓“恶意透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指的是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利息,并且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确将恶意透支行为列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类型,其构成要素包括:
1.持卡人必须是合法的持卡人,如若盗用、冒用他人
信用卡,则构成
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犯罪行为,而非恶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同时具备
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给发卡银行带来了
经济损失;
4.持卡人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且金额较大或者
逾期时间较长,达到了需要接受
刑罚处罚的程度。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