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到几类常见的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未经
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在同一种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
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志;
未经允许,在同一种类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似度较高的
商标,甚至在同类关系密切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志,如此势必会产生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销售侵犯已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或服务;
刻意制造或出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替换后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进行销售;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
侵权行为;
以及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民法典规定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