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庭的通告,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传并予以公示的重要信息。
而所谓的“开庭通知书”,则是指在开庭之前,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检察院以及被告人和第三方的其他
诉讼参与者所送达的,以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到达指定庭审现场的法律文书。
在该文书中,应当详细载明案件的案由、具体的开庭日期和时间以及地点,同时还应提醒相关人员务必按时出席法庭,以便有条不紊地完成各类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三款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