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实而言,在借据中,
出借人不需要亲自签署名字。
借据通常是由
借款人独自完成填写、签名等工作,并将其交付给出借人,用以证明借款关系的确立以及
债务的存在和数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真正负有法律责任的是作为借款人一方的
当事人,而非出借人。
此外,若涉及到
担保事宜,也可由
担保人进行签字确认。
然而,当双方选择以签订
借款合同的方式来确立
债权债务关系时,无论是作为
债务人(借款人)还是
债权人(出借人),均需在合同上加盖印章以示确认。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