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
欺诈罪而入狱服刑者,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享有获得
减刑的权利的。
对于那些被法院判处
管制、拘留、
有期徒刑以及终身监禁等类型的罪犯而言,在其实际服刑期间内,若能严格遵守监狱内部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具有悔过自新之表现,或者展现出
立功行为的,均可申请减刑;
而对于那些表现特别优异,达到重大立功标准的罪犯,更应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例如,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属实的;
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
在生产、生活中挽救他人生命的;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以上便是重大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只要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表现,符合上述条件,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