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最新法律条款,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与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模式。
倘若在
保证合同中并未明文约定或仅模糊注明担保方式的情形下,将被认定为一般保证。
1、若保证方式确定为一般保证,则仅当
债务人为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且已进入
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未能履行其义务时,
债权人才有权请求
担保人承担偿还
债务的责任。
换言之,担保人需在债权人已穷尽所有司法救济途径但仍无法获得有效救助的前提下方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而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直接向担保人或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由二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