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
离婚协议并不足以实现
协议离婚程序的履行。
对于选择
自愿离婚的夫妇来说,应当拟定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具有
管辖权的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离婚申请。
在进行
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来自申请双方的当事人需携带自身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薄、
结婚证书及由双方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资料。
若所提供的材料存在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况,婚姻登记机构将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该项离婚申请予以拒绝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