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结之际,登记产权为子女的住房被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产。
因此,在
离婚过程中,此类房产将不会被视作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且本质上仍归属于孩子享有并控制。
具体来说,可以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薪资、奖金、劳务酬劳等直接由劳动付出所产生的收益;
其次是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这些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