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的宅基地面积之认定必须遵循严格的合法性要求,即需先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批,且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越相关控制标准。
对于未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将视为无效,无法被认定为有效资产。
然而,当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总面积超出了控制标准的部分时,这部分超出的面积将不会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计算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时,应以上述
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注的面积为准。
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则可依据该批准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认定。
对于那些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上并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如果他们在按照拆迁实施方案进行安置方面确实存在困难,那么拆迁方应该根据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其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助。
但是,如果拆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来进行补偿和安置,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在上述考虑范围之内。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