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需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导致道路
交通事故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所起作用、以及各自存在的过失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若电动车超出了相关标准规定的范畴,则应参照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当双方均存在过错时,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以适当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