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合伙企业宣告终止之后,便须依循法律规定由
清算人进行清算工作。
清算人员则应由全体
合伙人共同担任;
若全体合伙人中有超过半数以上表示赞同,那么在合伙企业解散事宜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即可指定一位或多位合伙人,或者委派第三方人士,担任清算人的职务。
然而,如果自合伙企业解散事项发生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内尚未确定清算人,那么合伙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指定清算人。
通常情况下,整个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组建清算小组;
其次,由清算小组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清算事务;
再次,清算小组需按照顺序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最后,公司宣布解散,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以及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