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交通事故的民事
诉讼中,被告可依法授权
代理人出席法庭审理过程,无需亲自到场。
然而,若案情上升至
刑法层面,形成了交通事故罪的犯罪事实,那么被告人就有义务亲自出庭,接受法庭审判。
在此过程中,交警部门将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的严重性,来判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1.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该方需承担全责;
2.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同等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
3.若各方当事人均未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此事件被认定为交通
意外事故,则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责任;
4.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