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公司可以选择加入已存在的
合伙企业。
具体而言,有限公司之间是能够形成
有限合伙企业关系的;
然而,涉及到是否能转换为普通合伙企业的问题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通常来说,要想建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一位需要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参与其中。
若已有普通合伙人存在,那么有限公司便可通过入伙的方式,转变为普通合同企业。
然而,如果仅有有限公司存在,由于其无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无法组建普通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