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各项赔偿费用标准如下所示:
1.
医疗费用。
应依据受害者在所在地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与医疗相关的医药费、治疗费及住院费等单据或病历、处方来进行核定。
2.误工费用。
应根据受害者实际遭受伤害的严重程度、身体康复情况,结合
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因素进行评估。
3.住院伙食补贴。
赔偿金额应依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外考察期间伙食补贴标准(元/日)乘以住院时间予以计算。
4.
护理费用。
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来源,则护理费用的理赔可参考本次决定中所提出的误工费用计算方式;
反之,如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来源,则其护理费用应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5.住宿费用。
应依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住宿标准进行核算。
6.
残疾赔偿金。
考虑到残疾程度,这笔赔偿金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准,从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期限计算。
7.
丧葬费用。
根据
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丧葬费用标准依法支付。
8.
死亡赔偿金。
赔偿数额应以当地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赔二十年。
若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每增加一岁,计赔年限将减少一年;
倘若年逾七十五周岁,则仅需赔偿五年。
9.被
扶养人生活费用。
应依据当地居民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
抚养至成年(即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