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物内部从高处坠落物品导致他人受伤时,若无法确认责任人具体为何方,则需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倘若有人能提供充足
证据以证实自己并非此事件的恶意加害方,那么此人便无需为此事负责;
其次,如若仍未能找到明确的加害责任方,则应由该建筑物内所有可能的加害人为伤者共同分担公平赔偿责任;
最后,在上述情况下,这些潜在的加害方将按照各自所占比例为受害人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一旦在补偿过程中发现了实际的加害责任人,他们有权向该责任人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