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涉及到的是行政案件抑或是刑事案件,一旦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便需将其作为案件档案予以妥善保存。
其目的有两个方面:
首先,为了便于上级部门进行审核与备案,使得案件材料得以保存;
其次,也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者以及办案人员在内,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提供便利,使他们能够随时查阅相关档案。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将来若涉事人员再次违反法律
法规乃至陷入犯罪团伙,它们可以作为其过去经历及曾受到过的处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因此,
行政处罚记录并不会被消除,相反会得到妥善保留。
地方公安机关将会严格保管此类行政处罚记录的相关档案和数据信息。
然而,请注意这些纪录并未完全对外开放,仅限于司法机构或者
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期间,经过法定授权的政府机关批准之后,方可获取查阅权限。
另外,公安机关也不会向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
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