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离婚过程中,对于属于夫妇共同承担的
债务,必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倘若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满足全部
债务清偿需求,或是
个人所得财产足以负担债务,则由
当事人双方进行商定并清偿;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该事项将交由当地司法机构作出公正裁决。
因此,如果夫妇双方在债务分配问题上存在分歧且无法自行解决,他们完全有权利将此问题纳入
诉讼请求之中,并由法院进行最终的
判决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