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下列情况将构成第三方
侵权行为免责事由:
首先,当由于第三人的过失导致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或是生态系统遭到了破坏时,被侵害的个体既有权向直接侵权者提出赔偿要求,同时亦有权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其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如果在幼儿园、公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进行学习和生活过程中,遭到了除上述机构成员之外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其权利应当由该第三人负责赔偿;
最后,若在此类事件中受害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被侵害的权益应由雇主负责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