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而导致他人受伤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之责。
这种情况下,需向被伤害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在内的各种费用。
若造成对方残疾的后果,还应负担辅助器具费与
残疾赔偿金。
(1)关于医疗费部分,需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并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加以确认。
如果赔偿责任人对于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存在疑义,应当负责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观点。
(2)关于误工费部分,则需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长与收入状况来进行确定。
误工时长则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定。
若受害人为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长可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来说,误工费将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进行计算。
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若受害人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据,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进行计算。
(3)关于护理费部分,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进行确定。
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
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了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4)关于交通费部分,则需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5)关于残疾赔偿金部分,需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为二十年。
但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而言,年龄每增加一岁,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便会减少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6)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部分,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如伤情确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