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
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之间的甄别关键在于主体身份和
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性。
首先,在主体身份层面,贪污罪的施行主体特定为
国家工作人员,然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则面向普通公民等非
公职人员开放。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
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
公共财产的行为,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并不强制要求
行为人必须借助职务之便来实施
犯罪行为。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