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交通事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若致人死亡,则其
死亡赔偿金额应依据相关法院所处地理位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即按照该数据额度的二十倍予以确定。
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受害者,其年龄每增长一岁,相应的
赔偿金额便会降低一倍;
而当受害者年满七十五周岁时,其赔偿金额将仅按照五倍的标准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
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