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
商标转让协议并办理完毕相关公证书手续之后,原则上来讲,
商标权利人是不可撤回其转让决定的。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的情形,法律仍然允许存在例外。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经由公正机构认证的
商标转让文书具备了等同于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
在此基础之上,若
商标主管部门尚未对商标转让申请予以正式核准并发布公告的话,那么
当事人依然有权撤销或改变其先前做出的商标转让决策,但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
合同违约责任;
一旦商标局已经核准并发布了商标转让公告,则当事人将无法再行撤销或改变其先前的转让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
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