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既遂,其法定量刑标准如何确立?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未明确列举出与信息披露违反相关的具体
罪名,仅设立了关于“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相关条款。
倘若行为主体犯下此罪,一旦犯罪行为完成,对于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如直接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参与者,法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施加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可以附加或者单独罚款的
行政处罚。
换言之,本罪所采取的是单罚制,仅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