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可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的特定情况,公安机关通常是在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士身上考虑是否实施
处罚。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够实施
拘留:
首先是
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
犯罪活动或是在
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
其次则是被害者或案件现场目击
证人公开指控该人员涉及
犯罪;
再次则是在其周围环境或居所内发现有直接指向其犯罪行为的
证据;
另外还有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我了断、逃离现地乃至在逃亡过程中被抓获的;
此外,犯罪嫌疑人身上还暗藏着毁灭、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公开其真名实姓和具体住址信息,身份不明确导致执法行动困难的。
当然,这里也包括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甚至可能与团伙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壮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