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裁决程序:
如
拆迁人与被拆迁者以及被拆迁者与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未能就
拆迁补偿及安置事宜达成共识,经过双方
当事人的申请,该问题将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2.民事
仲裁或
民事诉讼途径:
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若被拆迁者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则拆迁方有权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时亦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过程中,拆迁方还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先予
执行措施。
3.
行政诉讼机制:
如果当事人对于
房屋拆迁纠纷所涉及的行政裁决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权启动行政
诉讼程序。
然而,行政诉讼存在一个前置性的前提条件,即必须在行政裁决之后,对裁决结果仍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则可依法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4.补偿协调裁决机制:
此项机制主要针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若协调无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决。
这是我国为了有效地减少和解决
征地纠纷而推行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