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自首,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主动投案至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并且详细地供述其自身所犯下的罪行。
要构成自首,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与裁判;
其次,犯罪分子必须是自愿且主动地投案;
最后,犯罪分子在投案之后,应当如实地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