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出版淫秽物品以获取经济利益的
犯罪案件,其
立案标准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
行为人所出版的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数量在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或者淫秽音碟、录音带数量在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或者淫秽扑克、书刊、画册数量在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甚至淫秽照片、画片数量多达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行为人通过出版淫秽物品获得的经济收益达到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