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著作权质押的规定,具有如下严格要求:
首先,出质人必须拥有合法的著作权。
倘若著作权由两位及以上的人共同享有,那么出质人应为所有的著作权人。
针对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出质其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这一特别情况,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明确批准。
其次,在为著作权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不得擅自将已设立质押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允许他们使用。
然而,如若得到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出质人则可以进行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是在此过程中,出质人所获得的任何转让费用或者许可使用费用都应该预先清偿所担保的
债务,或者按照与质权人之间的约定,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第三方。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