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做出
房屋征收决策之前,必须组织相关部门严格依据
法规规定对被征收区域内未经登记注册的建筑物进行全面的调查、确认和处置工作。
对于经确认属于合法建筑且尚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须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反之则视为
违法建筑,并对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