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免除这一法律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理解为它是一种契约性的、具有单方面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说来,债务免除有着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首先,债务免除是一种无需对价或回报的无偿性行为;
其次,债务免除的意向表达在传达给
债务人之时即产生效力;
再次,债务免除并不要求提出特定的理由或原因;
此外,债务免除也没有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何种形式进行;
最后,债务免除还具备其他一些特性。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