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拆迁法规的相关规定,拆迁行为的责任人有义务对被拆迁方给予相应补偿。
针对违章建筑及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除工作,拆迁人无须给予补偿;
而对于未超期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则需酌情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的补偿方式可包括货币补偿以及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拆迁方选择。
具体而言,货币补偿金将参考被拆迁房产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并按照房地产市场的评价来合理确定。
具体操作方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对于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设施,拆迁人无需进行产权调换,只需给予货币补偿即可。
对于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拆迁人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其进行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对于租赁房屋的拆迁,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解除了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了妥善安置,那么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的对象。
对于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拆迁人需要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拆迁。
在拆迁之前,拆迁人还需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证据保全手续。
对于设有
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应按照国家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拆迁人有义务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在过渡期间内,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则拆迁人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者亦应按期腾空周转房。
由于拆迁人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对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对于周转房的使用者,应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而导致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