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双方在冲突过程中首先发起谩骂或者首先采取行动的过错状况时,通常情况下,先行行动者所负之过错较后者更为严重。
然而,若被害人以极其恶劣的言辞进行侮辱,且情节符合
侮辱罪的认定标准,那么,率先采取行动之人的过错便不能再被视为主导因素。
在此种情形之下,先行行动者如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伤害,但仅限于
轻微伤情范围内,则将面临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而倘若受害人所受伤害已达轻伤及以上级别,那么,先行行动者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此外,当先行行动者对他人实施攻击行为时,受害人有权采取适当的自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