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旧疾不幸再度复发,仍可依法向侵权方提出赔偿请求。
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首次对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采纳了所谓的“劳动能力丧失学说”。
该学说认为,受害者劳动能力的丧失便是一种实质性的损害,而无论其在遭受伤害之前是否曾有过稳定的收入来源。
只需受害者具备劳动能力,加害方便应承担起赔偿受害者因这种能力丧失或降低所带来的预期未来收入损失的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