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行为被视为行政
强制执行之范畴。
违章建筑,顾名思义即是未经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以及
土地使用权证明等法定手续批准而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当面临此类情况时,通常需要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法院裁决和
拆迁。
如若违建者未主动配合拆迁,行政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并在此过程中予以公告以示公正。
若为行政机关协助强制性拆除,则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
在相关政府机构作出责成决定之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至少十五天通知所有涉及到的被拆迁人,同时还需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全力劝导被拆迁人自愿进行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