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提前解除问题时,我们不能采取任意措施。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已经正式生效的合同,对于签约各方均具备应有的法律约束力。
除非是经过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或者是由于合约中所指定的特定情形得以满足,抑或是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条件,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擅自解除该合同,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