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
拆迁方案感到不公平公正,可向所在城市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我国,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负责
管辖范围内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的主要执行者。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具体落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事宜。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各部门亦应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明确各自职责,相互协作,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若对申诉结果仍感不满,
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通常情况下,当涉及到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决定以及
拆迁补偿裁决等
行政行为时,若原告对此表示反对并提起行政诉讼,则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将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