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的处理结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具体而言,这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所达成的协议条款如何。
假设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需共同参与一段特定的时间为期期,合同期满后,加盟方应有权收回其支付的加盟费用;
反之亦然,倘若合同中载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加盟关系,否则将被扣除全部加盟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加盟方自身原因而选择违约,则无法追回已支付的加盟费用。
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加盟方仍有可能成功索回加盟费用:
首先,即使加盟方已经支付了加盟费用,但自始至终未能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从而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授予的无形资产的合法使用权,在出现提前解约的情况时,加盟方可以以加盟费用的对价不足为由,提出返还请求权;
其次,当加盟方已经支付了加盟费用,且成功获取了特许经营资格,但是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特许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
合同解除,此时加盟方可以将加盟费用视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后,如果合同的解除是由于在签订合同时,特许人向加盟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即加盟方是在受到了特许人的欺骗后才签订合同并支付加盟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特许人仍然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