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涉及到
财产权益
纠纷的案件,倘若
诉讼标的未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话,每位参与者只需支付50元人民币作为
诉讼费用。
然而,如果诉讼标的超出了这个范围,其计算方式将有所改变。
具体来说,从1万元人民币到1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部分,将按照2.5%的比例来收取诉讼费用;
而在10万元人民币到2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部分,则按照2%的比例进行收费,以此类推。
值得注意的是,
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
上诉人预先缴纳。
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那么这笔费用也应由被告预先垫付。
对于
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免除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