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与继父母存在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拟制血缘关系,此类继子女便有权如同婚生子女般
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进而成为其继
父母遗产的
法定继承人。
然而,我们需要通过以下几个关键层面来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真正形成了扶养关系:
首先,当继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
抚养义务时,就意味着他们间已经建立起了扶养关系。
其次,假设继子女直接受到继父母经济支援上的支持以及生活上的照顾和教育,那么这同样可以视为他们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表现。
再者,如果继父母对已经成年但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
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
行为能力的继子女仍然承担着扶养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认为他们之间存在扶养关系。
最后,如果继子女在经济上对继父母有所资助,并且在生活中对继父母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那么这也是他们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重要体现。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