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
罚金的行为必然会对将来的
减刑产生不良影响,因为未缴罚金即代表着罪犯并未遵守法院作出的判决,实际体现了对判决结果的抵触与否认。
这是一种明显缺乏诚挚悔过之意的表现,无法满足减刑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然而,若由于不可预见且难以避免的灾害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罚金,罪犯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减少或豁免罚金。
经人民法院核实无误后,可依法裁定对原判决中规定的罚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或全部免除。
此外,若行政机关已针对同一事实对被告人实施了罚款处罚,那么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将该罚款金额予以相应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