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倘若前配偶不准许探视子女,则作为父亲或母亲有权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请求前配偶遵循相关法定义务。
若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涉及子女探望问题的裁判与裁决后,
当事人仍坚持拒绝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离婚之后,未直接负责
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