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借款之后,如遇他人
拖欠债务不予偿还之情形,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其次是寻求调解机构的协助以达成和解协议;
再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
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若以上途径均无法奏效,则可选择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同时提交
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当事人所持有的债权凭证并未载明
债权人姓名,但持有该凭证的当事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法院也会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方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且经过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
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