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持卡人恶意透支,且其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后,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将会视作“
数额较大”的
刑事犯罪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有人借用合法使用
信用卡的名义,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超过核定的还款期限,且在收到发卡机构加以催促的通知后,仍旧未予归还欠款的
违法行为。
立足于此,
逾期未偿还
信用卡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
违反合同约定的
民事责任,若
情节严重,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与相关银行进行积极沟通,寻求银行方面的理解并根据您个人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期。
在此期间,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