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罪犯被宣告短暂
有期徒刑,而其状况符合
假释之法定标准者,可予以假释。
假释之具体标准如下:
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犯,其原
判刑期需已完成二分之一以上;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之罪犯,其实际服刑时间必须达到十三年以上;
最后,罪犯需自觉遵守
监狱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且显示出真诚的悔过态度,并无再次
犯罪之风险。
《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