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
犯罪行为,其必要条件包括:
首先,此类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必须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其次,在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它具体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履行法律、行政
法规中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明确要求;
再者,本罪的实施人通常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这种行为肯定是有意而为之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一)致使
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
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
刑事案件证据灭失,
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