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法院负责判定针对受害人身心健康所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度,其中包括误工费用。
关于误工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和依据如下:
首先,误工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根据治疗过程开具相关证明予以确认;
其次,对于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误工费将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
再次,若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则需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最后,如果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作为参考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