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失了
离婚协议书之后,您依然有权利进行相应的补办手续。
离婚协议书这一文书,主要是由即将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妇双方共同签署,主要涉及
财产分配、
子女监护权与探望权、配偶
扶养费用以及子女
抚育费用等方面内容的书面协议文件。
在当代夫妻选择通过
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往往会制作成正本三份,分别由夫妻双方各自妥善保存一份,同时还需向
婚姻登记部门提交一份备案。
如果
当事人已经完成了
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补办
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只需携带
离婚证书及个人有效
身份证明前往
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查阅离婚协议的请求,工作人员将会从档案库中调出相关资料,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即可。
然而,若当事人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在补办离婚协议书时,可以尝试联系另一方获取
复印件,并要求加盖与原件完全一致的印章或者签名注明。
倘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那么原有的离婚协议书便失去
法律效力,不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